近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現行的有關開支標準已不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餐等開支標準調整如下:
一、工作餐標準。
1、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赴外單位執行公務,接待單位嚴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本市各單位間的工作人員公務往來原則上回本單位就餐,確需接待單位安排就餐的,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在職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單位供應工作餐。接待單位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2、工作餐的標準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過30元。
二、市內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市內出差,確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憑有效票據最高不超過10元補助。
三、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標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四、無職工食堂伙食補助標準。
1、單位無食堂,在單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飯,必須在外個人自行就餐的職工,每人每天補助8元。
2、無職工食堂伙食補助一律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學習期間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
五、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夏季(6-9月)每人每月補助60元(含離休人員),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補助80元。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市財政局制定的有關開支標準及各單位自行發放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補貼,一律按本通知執行。2002年因標準提高而增加的經費支出由各單位自行調劑解決。
七、各單位要嚴格遵照《會計法》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標準,嚴格審批程序。違反有關規定的,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號《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處罰。
八、各區(縣)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