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1月3日電 記者3日從四川省教育廳獲悉,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出臺《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3月1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要求,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學校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辦法》要求,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辦法》還指出,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當學校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此外,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