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時間:2019-06-04 0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安全,規范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行為,加強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以及銷售過程中相關貯存、運輸的質量安全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治理、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冷藏冷凍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冷藏冷凍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者義務
第八條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除外,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經營條件以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銷售、貯存、運輸的冷藏冷凍食品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場所(以下稱冷藏冷凍庫)、冷藏冷凍食品運輸設備(以下稱冷藏冷凍車)或冷藏冷凍設施、設備;
(二)冷藏冷凍庫、冷藏冷凍車以及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鼓勵設置外顯式溫度計;
(三)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九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自有或租賃冷藏冷凍庫的,應當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報告冷藏冷凍庫地址、貯存能力等信息。租賃冷藏冷凍庫的,還應當報告租賃的冷藏冷凍庫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自有或租賃的冷藏冷凍庫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租賃冷藏冷凍貯存、運輸服務的,應當選擇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者,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報告相關信息,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查驗貯存者、運輸者的主體資質,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建立貯存者、運輸者檔案,如實記錄貯存者、運輸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當與冷藏冷凍貯存者、運輸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或者在服務合同中單獨約定食品安全保障責任,明確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要求,并要求貯存者、運輸者提供貯存、運輸食品期間的溫度記錄。
第十一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貯存、運輸、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貯存、運輸、銷售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規定的溫度等條件;
(三)貯存、運輸、銷售無國家海關部門出具的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的進口冷藏冷凍食品;
(四)貯存、運輸、銷售來源不明的冷藏冷凍食品;
(五)將解凍后的冷凍食品再次冷凍后貯存、銷售;
(六)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
(七)將冷藏冷凍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八)貯存、運輸非食品后未對冷藏冷凍庫、冷藏冷凍車進行清洗、消毒即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
(九)選擇不具備相應冷藏冷凍條件的貯存者、運輸者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
(十)貯存、運輸、銷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冷藏冷凍食品。
第十二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可追溯。鼓勵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證各項制度有效運行。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銷售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自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及貯存的冷藏冷凍食品是否符合相關溫度和條件、感官性狀是否正常、是否在保質期內,銷售及貯存冷藏冷凍食品的環境是否符合相關溫度和條件。
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采購冷藏冷凍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并查驗冷藏冷凍食品的收貨溫度是否符合標簽標示或相關參照標準的溫度條件。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冷藏冷凍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保存條件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許可證和冷藏冷凍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并記錄查驗情況。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企業總部的配送清單,并能查詢到企業總部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
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冷藏冷凍食品,保證所貯存的食品持續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定期檢查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狀況,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應當分區、分架、分類存放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能使貯存的冷藏冷凍食品離墻離地,距離地面應當在10cm以上,距離墻壁應當在10cm以上。不得擠壓食品;
(三)冷藏冷凍食品堆碼時,應當穩固且有空隙,便于空氣流通,維持貯存場所內溫度的均勻性;
(四)具有強烈揮發氣味和相互影響的冷藏冷凍食品應設專庫貯存,不得混放;
(五)使用自有冷藏冷凍庫(車)時,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定期查驗冷藏冷凍庫(車)內環境溫度情況,檢查冷藏冷凍設備、設施運行狀況,確保冷藏冷凍設備、設施持續符合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六)定期消毒、除霜、清潔和維護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保留相關校驗、清潔、消毒、維護等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定期校準、維護溫度計,確保溫度計準確有效;
(七)應對出庫的冷藏冷凍食品進行檢查,確保在保質期內感官性狀正常,且符合標示的溫度要求,并辦理出庫手續。
貯存散裝冷藏冷凍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保存溫度和條件、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貯存的冷藏冷凍食品出庫時應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十八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冷藏冷凍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冷藏冷凍食品,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銷售散裝冷藏冷凍食品和需要冷藏冷凍的現制現售食品,應當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冷藏冷凍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保存溫度和條件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冷藏冷凍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保存溫度和條件、進貨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將銷售場所的冷凍冷藏設備、設施所設置溫度計顯示的溫度定期向消費者公示。
第十九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發現其經營的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冷藏冷凍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以上情形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召回。召回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召回情況和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應當召回而不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十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定期測定并記錄冷藏冷凍食品溫度,確保食品持續符合規定的溫度等條件。測定溫度期間,盡可能減少食品的溫度變化。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就冷藏冷凍食品運輸和交付等過程制定質量控制要求并嚴格實施,保證冷藏冷凍食品在運輸過程中持續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冷藏冷凍食品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發生場所變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減少食品的溫度變化,確保冷藏冷凍食品持續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鼓勵大型食品經營企業和連鎖經營企業建設、完善停靠接卸冷藏冷凍設施。鼓勵為冷藏冷凍庫配置溫控式封閉站臺。
第二十二條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的,其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不得從事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發現貯存、運輸的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進口的預包裝冷藏冷凍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
銷售分裝的進口冷藏冷凍食品的,包裝標簽應當符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有關規定,其中應當增加或包含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存條件、保質期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裝備查。
貯存、運輸、銷售進口的冷藏冷凍食品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鼓勵冷藏冷凍進口食品包裝加貼進口食品檢疫合格證明二維識別碼。
第二十五條 市場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貯存企業、運輸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持續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要求以及冷藏冷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控,安裝溫度等自動控制與記錄、傳感系統,明確監控的內容、范圍、對象和頻率。
第三章 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二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查驗入場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許可證,查驗入場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者主體資質證明材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許可證,以及貯存者、運輸者主體資質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不能提供相關許可證或主體資質證明材料的,不得入場或入網從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履行義務,加強冷藏冷凍食品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或本平臺的冷藏冷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冷藏冷凍食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冷藏冷凍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或展銷會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冷藏冷凍食品主要種類、冷藏冷凍庫數量以及貯存能力等信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三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冷藏冷凍食品主要品種等信息。查驗并留存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檔案信息應當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停止經營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貯存者的銷售、貯存環境和條件以及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入場或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或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貯存冷藏冷凍食品。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入場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冷藏冷凍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日常監督檢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風險等級,明確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安全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銷售、貯存、運輸的冷藏冷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冷藏冷凍食品及工具設備;
(六)查封違法從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的場所、設施設備等。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并公開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銷售者、貯存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三十九條 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冷藏冷凍食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冷藏冷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冷藏冷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冷藏冷凍食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應當暫停經營活動。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藏冷凍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冷藏冷凍食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冷藏冷凍食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自有或租賃的冷藏冷凍庫不在銷售地所屬轄區的,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關于冷藏冷凍庫相關報備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冷藏冷凍庫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場所發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禁止銷售的冷藏冷凍食品的,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冷藏冷凍食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農村部門和海關部門。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按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建立執法協作、信息交流等協調機制,相互通報獲知的冷藏冷凍食品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監督檢查、抽檢檢驗、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處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明確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食品銷售者自有或租賃的冷藏冷凍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選擇貯存者、運輸者的,未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或者服務合同中未約定食品安全保障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庫、冷藏冷凍車或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或使用過程中溫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存在相關禁止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冷藏冷凍食品狀況進行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所屬各銷售門店未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且不能查詢到企業總部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按要求定期消毒、除霜、清潔和維護冷藏冷凍設備、設施,并保留相關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未建立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未定期測定并記錄冷藏冷凍食品溫度,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企業未制定冷藏冷凍食品運輸和交付等過程質量控制要求,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貯存者、運輸者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仍為其提供冷藏冷凍庫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冷藏冷凍食品經營者銷售分裝的進口冷藏冷凍食品,包裝標簽不符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有關規定,缺少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存條件、保質期等信息,未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或無合法主體資質的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入場或入網開展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冷藏冷凍食品安全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入場或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檔案的;
(六)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展會、柜臺基本信息的,未按要求備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相關信息的;
(七)未查驗并留存入場或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運輸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
(八)發現冷藏冷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六十一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與入場或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者、貯存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明知他人無證經營冷藏冷凍食品,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條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貯存、運輸溫度等要求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第六十六條 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銷售、入網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安全管理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本辦法未做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